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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就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此行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也就是说,要满足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这两个条件,该购房合同才能有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因此,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因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双方一致同意处分。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房屋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第三人为善意时
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房产,且第三人为善意时,只需要满足支付相应价款、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夫妻另一方不得以无权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处分无效。
2. 第三人为恶意时。
例: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丈夫一方名下,婚后几年夫妻感情不和,丈夫为了让妻子分不到房子,将房屋擅自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其亲戚,并且该亲戚知情,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亲戚作为受让人为恶意第三人,妻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主张将房屋卖给亲戚的行为无效,并追回该共同所有的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1款: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如购买方是善意的,该出售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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