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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
其次是国家干预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社会干预措施,导致很多受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获得救济和保护。再次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之处之公民意识有限以及法律宣传不足。家庭暴力的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中国绝大多数女性从小就被教导和灌输婚姻和家庭的传统价值观。
报告指出,家庭暴力定义中列出的家庭暴力方式不足以处理目前一般家庭暴力的形式,建议适当具体化关于家庭暴力定义的“等”,扩大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侮辱、诽谤、威胁、追踪、骚扰、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第三,对家暴行为人的制裁力度过低。第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负有反家暴职责的社会组织还未能很好地形成合力。第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存在难度,法院、公安机关不可能全天候全方位地保护受害人。
在反家暴的司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然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次是国家干预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社会干预措施,导致很多受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获得救济和保护。再次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反家暴法》第2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指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例如,如何理解“殴打”和“残骸”?如何承认精神暴力?如何区分普通夫妇矛盾和家庭暴力等。
而基层自治对家暴事件处理机制的不足在于,对于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常常缺乏专业性和严谨性,也存在一定的保密不够、处置不及时等问题。
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暴力。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首先,立法过于狭窄。例如,家庭中经常发生的冷暴力不在我国婚姻法的暴力范围之内。第二,缺乏人身保护令等相关支持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还有一个问题是原则大于实践。反家庭暴力法足够全面,足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家暴事件频发,但家暴的认定率却非常之低,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1、第四是包容男人的错误。没有经济地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旦一方失去经济地位,它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
2、家庭是一个系统,而家庭暴力关系是家庭系统的产品,夫妻互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发生的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本身的失调。
3、有一些家暴男其实是比较懦弱的,只敢对自己的妻子动手,一点都不敢去殴打别人,这也是我们所说的窝里横,在外面很懦弱,在家里面就特别的冷酷无情。
4、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5、或者是女性的原因,让男性生气或无法通过口头交流解决问题。从而导致家暴的发生。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文化素质不高的家庭,往往被冲昏头脑,长期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
6、我认为男人家暴潜在的特征是对社会不满的人。有些男人,由于对社会不满,家庭收入低,生活难以为继,自己没有能力改善收入状况,反而迁怒妻子。
反家暴的难点在哪里?
1、隐秘性高、难以取证、缺乏明确界定是“反家暴”面临的三个难点。家暴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界定,难以引起诉讼程序。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
2、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制作裁定后交给当事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难及时收到裁定。
3、首先是立法结构上比较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阻碍。
4、首先,立法过于狭窄。例如,家庭中经常发生的冷暴力不在我国婚姻法的暴力范围之内。第二,缺乏人身保护令等相关支持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还有一个问题是原则大于实践。反家庭暴力法足够全面,足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5、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很难或不可能立即收集和保存证据,因此,一旦错过最佳证据收集时间,就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 认可度也是家暴认可度低的原因。报告指出,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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